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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个人超过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并入当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作者: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6-04-12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关闭】

各位教职工:

根据滁地税函【2015132号文件要求,2015年我市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每月税前扣除额上限调整为1510.02元,所以我院根据政府要求将从4月份起对个人超过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并入当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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